《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》政策解读

2026年02月11日 来源: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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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省现行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是2018年3月出台的《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》(鄂人社规〔2018〕1号,以下简称“原管理办法”)。近年来,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函〔2020〕66号)、《关于实施“才聚荆楚”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》(鄂政办发〔2021〕44号)等系列文件,对就业见习人员范围、见习时间、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。为此我省新印发《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,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:

(一)扩大就业见习范围。原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为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、技师学院高级工班、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。《办法》依据人社部函〔2020〕66号文要求,将就业见习人员补贴范围扩大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、16-24岁失业青年。

(二)延长就业见习时间。原管理办法规定见习期限一般为1-6个月。《办法》依据人社部函〔2020〕66号文件要求,将就业见习时间调整为3-12个月。

(三)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。原管理办法规定就业见习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%,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以上的单位,补贴标准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执行。《办法》依据鄂政办发〔2021〕44号文件要求,明确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%确定,对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%以上的单位,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/人的奖补。同时允许地方根据实际,从地方配套就业补助资金中酌情提高补贴标准,最高累计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%。

(四)强化见习基地管理。一是取消就业见习基地最低留用率要求。原管理办法规定申报见习基地需具备“见习期满按照不低于30%的比例,留用参与见习的高校毕业生”条件。实践中,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留用人员需要经过招录考试,不能直接留用,而这部分单位提供的岗位质量相对较高,受到见习对象的欢迎,为了进一步提升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的积极性,《办法》取消了最低留用率要求。二是完善见习基地动态管理。《办法》明确了“对认定满1年的见习基地,要定期进行检查评估,具体评估内容和流程由省就业中心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确定。经评估合格的见习基地,可继续开展就业见习活动。经评估不合格的,退出见习基地目录”,压实了地方责任,强化了对见习基地的动态管理。三是明确了强制注销见习基地的6种情况。结合人社部函〔2020〕66号文有关要求,《办法》明确见习基地出现“出现破产、注销等经营状况重大变化无法正常开展见习工作的;超过1年未提供见习岗位、未开展见习活动的;连续3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的(行政事业单位、科研院所等按规定需要通过考试公开招录、招聘的除外);组织见习人员从事违法活动或弄虚作假、虚报骗取见习补贴的;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,导致见习人员发生重大伤害事故,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;不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日常管理等其他情形”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注销见习基地资格,避免部分见习基地长期不开展见习活动或者套取、骗取补贴资金。

(五)强化见习过程管理。一是固定了见习人员岗位。见习期内,一般不得变更见习人员的见习岗位,确有需要调整见习岗位的,应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。二是明确了解除见习协议的7种情况:见习人员和见习基地协商一致的;见习人员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;见习人员不遵守见习基地规章制度;见习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害的;见习基地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见习岗位、保障见习条件、安排带教师资的;见习基地未按每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、未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;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情形(包括企业不能正常经营、见习人员出现人身意外事故等)。

(六)简化就业见习申报材料。《办法》将原管理办法中的见习基地申请报告、申报表、年度计划表“三表合一”,简化为《湖北省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》。在补贴申报材料中新增见习期满后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,方便开展对就业见习基地留用人员的审核。